个人卖房的个税属于“财产转让所得”,全国大框架一致:能核实原值的,按(转让收入−原值−合理费用)×20%缴纳;不能核实的,按收入×核定征收率,核定率各地约1%-3%。自用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(“满五唯一”)免征。算法适用、核定率与原值认定各地有差异,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,本文不构成税务建议。
第一种是差额(核实)征收:应纳税所得额=转让收入−房屋原值−合理费用,再按20%计算。“原值”指购房价款及相关税费,“合理费用”常见含转让环节税费与装修费等(凭证要求以当地为准)。举例:200万元卖出、能证明原值120万元与合理费用10万元,则(200−120−10)×20%=14万元。
第二种是核定征收:无法提供原值凭证、税务机关又无法核实的,按转让收入×核定征收率计算,不再减原值。核定率各地自定,常见1%-3%区间,住宅与商铺常有不同档。同样卖200万元,按1%核定个税约2万元,按3%约6万元。
答:能核实原值按(转让收入−原值−合理费用)×20%缴;不能核实按收入×核定征收率,核定率各地约1%-3%;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(满五唯一)的免征。
“满五唯一”是免征个税的政策门槛,两条都要满足:满五——自用满5年,多数地区按房产证登记时间与契税缴纳时间孰早起算;唯一——是家庭(一般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)的唯一生活用房,按省内还是市内算各地不同。只满五不唯一或只唯一不满五,都不能免税。
顺带分清两个“满”:“满二”是增值税口径——购买2年以上(含)的住房销售,多数地区免征增值税(北上广深对非普通住房另有规定);“满五”才是个税口径,两者别混。
答:满五指自用满5年,多数地区以房产证登记与契税缴纳时间孰早起算;唯一指是家庭(夫妻及未成年子女)的唯一生活用房。两条同时满足才免征个税。地域与家庭认定以当地规定为准。
选哪种不是卖房人随便挑,而看能否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值凭证:有购房发票、契税完税证明等的走差额居多;确实找不到凭证、税务机关也无法核实的才核定。举例:同样卖300万元,按1%核定个税约3万元;能证明原值250万元、合理费用15万元,差额为(300−250−15)×20%=7万元——例子里核定反而低;换原值很低的旧房,差额又可能远高。没有统一答案:每套按实际数字算,先向当地税务机关确认适用方式与核定率。
答:差额征收按(转让收入−原值−合理费用)×20%算,需购房发票、契税完税凭证证明原值;核定不核实原值,按收入×核定率(约1%-3%)算。适用哪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认定,不是自行选择。
继承或受赠(直系亲属赠与常见)取得的住房再出售,同样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,难点在原值认定:继承取得的,一般可按被继承人原购房成本作原值;受赠的,各地按赠与人原购置成本还是赠与环节核定价值执行不一。卖这类房子前,务必先问当地税务机关原值怎么认定、适用差额还是核定,再签合同算账。
答:继承取得再转让的仍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,原值一般可按被继承人原购房成本等口径认定;有凭证走差额,没有的可能核定,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准。
税法层面,卖房个税由卖方(转让方)申报缴纳。市场里“税费由买方承担”只是合同对实际负担的约定——谁掏钱不改变纳税主体,约定不清时税务机关仍找卖方。签合同前把税费承担写清楚(如“净得价”或“税费各自承担”),办税前向当地税务窗口确认金额,能避免扯皮。
答:纳税义务人是卖方(转让方),税款在办理产权转移时申报缴纳。实践中可约定由买方实际承担,但只影响负担、不改变纳税主体,办理时以当地税务与不动产口径为准。
政策依据
*政策依据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| 更新日期:2026-09-08 | 本文不构成税务建议,计税方式、核定率与原值认定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答复为准。*